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不能颠倒步骤、超越期限,正当程序则要求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护。
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原则所确定的国家发展目标下,工业化居于重要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化文明成果的互鉴,并不是单纯追求超越,而是寻求文明成果的分享。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5期第3-21页。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具有消极防御的面向,也明确了国家的积极义务。为此,宪法学研究者必须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出发,认真反思已有的学术范式,努力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的新范畴、新范式,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这种基本权利所预设的人的形象,应该是人格主义的,但又不至于滑向彻底的原子化的个体。
该条及相关规范所规定的党的领导,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得以实现的根本政治保证。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七十余年的宪法实践,宪法中的现代化话语经历了复杂的历史演变:从早期形成以工业化为关键词的现代化理念,到社会主义工业化四个现代化入宪,再到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入宪,最终形成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核心的宪法规范体系。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的规范,可以追溯至《共同纲领》,但就精神文明作出相对体系化规定的还是现行宪法。
在总纲部分,第1条的国体条款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有学者指出,中国宪法上的社会权,不仅具有社会经济性质,还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质,具有超越积极权利—消极权利二分法的基础性地位。
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与宪法正文第1条的社会主义规范存在内在逻辑关联。因此,必须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切实提高宪法实施的水平,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保障。

2.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规范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自主性不等同于封闭性。这里并列提出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与社会主义改造,都是宪法设定的社会主义国家目标的具体表现。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和第10自然段使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几种表述。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确立为经济建设,1982年宪法将四个现代化纳入国家发展目标,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5.确立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对外政策规范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给各国人民带来深重苦难,规定和平条款成为战后各国宪法的普遍趋势。在宪法文本内部,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也对应了完整的规范体系。四个现代化中的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展开的方向,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当然内涵。
这就为准确理解四个现代化以及从四个现代化拓展开来理解宪法规范提供了线索。这些在我国宪法中都存在相应的规范依据与制度形态。

总之,1954年宪法是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过渡性宪法,社会主义工业化是社会主义目标中主要的构成性要素。中国宪法文本中同时存在中国和现代化的表述,但没有中国式的概念。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现代化的表述是: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这其中包含了对四个现代化的最初表述。该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口增长过快,对各方面压力很大。就此而言,在现行宪法中,除了第25条,关涉人口治理的宪法规范还包括关于保护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的规定(第21条),关于保护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弱势者的规定(第45条),关于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规定(第46条),关于保护家庭以及家庭中弱势成员的规定(第49条)等。写入宪法序言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应于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宪法规范体系。在对1954年宪法草案的说明中,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要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化、机械化。
探究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逻辑,既要把握现代化进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脉络,也要把握现代化在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重要制度体系,奠定了国家治理的基础与架构。
目前人类文明已进入以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为特征的智能化时代。对此,有学者指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重大转折点,并预测中国将可能成为当代实现现代化的一个样板,特别是对现代化后来者的大国来说是如此。
宪法中的既有表述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早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制定前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就对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目标进行了认真规划。党的二十大系统论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基本特征和战略部署,并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特定语境中,宪法确认国家曾经历的政治事实,使之具有特定的宪法意涵。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对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步骤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三步走发展战略,即通过国民经济翻番地增长,到1990年,解决人民温饱问题,到20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早在1981年1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就阐明了现代化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指出现代化要增加精神文明的内容,并认为没有好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气,即使现代化建设起来了也不好,富起来了也不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依据社会主义原则,国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变革,并逐步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与生活改善创造了物质基础。
(二)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宪法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1954年宪法序言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人口规模巨大所引发的区域协调发展与平等议题同样值得关注。共同富裕要发展城市,关注城市低收入群体,更要关注农村。
这表明,在1982年宪法下,四个现代化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为此,本文拟以体系化的视角,对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逐一探究:其一,宪法中的现代化话语是如何形成的。
唯有如此,才能为变动不居的现实世界提供确定性与合理预期。 内容提要:现行宪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有机统一的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保障体系。这类研究虽以对本国宪法规范的解释为核心,但其提炼出的理论命题,对于一般性理论问题的探讨也将有所贡献。在中国这个政治共同体内部,对于人口问题进行宪法治理具有必要性,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现代化过程中思考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些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理念以及合理使用资源的生态文明观念。这些突出经济面向(尤其指向国家工业化)的现代化话语,与新民主主义自身的定位及其蕴含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目标有关。
面向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的宪法理论,既要强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也要合理平衡本土性与开放性的关系。1978年宪法已体现出现代化话语的初步转型。
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作出了体系性的规定,有学者从历史叙事、国家根本任务、国家指导思想、爱国统一战线、政党制度、国体条款、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等方面,对宪法中的党的领导规范进行了分析。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